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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能对共同财产主张权利吗?

来源:郑珊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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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讲解离婚诉讼中的几大热点问题(六)

问题六:离婚后还能对共同财产主张权利吗?

在绝大多数的婚姻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分割,并且双方对分割方式是没有异议的。但是也有一些案件,因为客观原因的存在,致使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无法分割,那么当事人能否在离婚后对共同财产主张权利呢?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却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笔者认为,婚后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主要出现在三种情形中:一,婚内未取得产权的不动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取得所有权或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主要指公租房、福利房、小产权房、村民自建房等,但处于按揭中的商品房是有产权的,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对于没有产权的房屋,由于房屋所有权人仍处于不确定状态,也就是说产权人很有可能是除夫妻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因此法院是不能对此类房屋判决归哪一方所有的,只能判决由哪一方使用。对于有限制产权的房屋,由于不能上市交易,因此不可能对其进行折价拍卖;并且当事人离婚后不能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会增加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的几率,因此法院对这类房屋也不能判决所有权的归属。当事人可以在房屋取得房产后进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就房产归属问题另行起诉。

二、当事人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原因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条实际是《合同法》在婚姻案件中的延伸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下,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同样应当符合《合同法》对有效合同的规定:合同内容是当事人双方真是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对于当事人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原因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其内容很可能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并且,如果协议对双方财产的分配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也可以要求重新分割。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时间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这里的一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三、婚后发现对方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有的当事人离婚时因为对方早已将财产转移使其在财产分配中处于劣势,但并不因此丧失了对财产的追诉权。当事人在离婚后发现尚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要搜集对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的证据,并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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