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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还能变更吗?

来源:郑珊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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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讲解离婚诉讼中的几大热点问题(七)

问题七: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还能变更吗?

作为一名主要办理离婚纠纷的律师,我对多数当事人都是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的。因为离婚是当事人的自由意愿,连当事人的家属都无法干涉,更不要说我们这些权利捍卫者了。所以我只要搞清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尽全力帮助他/她达到预期目标就可以。但是有一种离婚纠纷我是主张和好的,那就是有子女并且子女尚年幼的情形。这一点其实不难理解,一个十几岁大的孩子,心智已经发育的比较成熟,对于父母离婚不会对他的将来造成很大的影响;但是一个几岁甚至是几个月大的孩子,他未来的成长道路还非常漫长,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他既需要父亲的关爱,也需要母亲的关爱,父母离异很大可能会造成孩子心理上的阴影。因此我的观点是,有子女的夫妻,首先应当尽力维护家庭的完整和睦,即使有了矛盾,也应当从为子女着想的角度出发,尽量避免触及离婚这一底线。如果矛盾到了绝对不可调和的时候,为了子女也应当平和的处理离婚事宜,尤其是子女抚养权问题。然而大多数当事人是不可能对子女抚养权做出让步的。男女双方都希望获得对孩子的抚养权的时候,究竟法院会判给哪一方?判决后失去抚养权的一方还能再把孩子要过来吗?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主要依据的法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对未成年子女应随父或随母生活分了三种情形并分别作出了规定: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当母亲因客观原因不适合抚养子女或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可以随父生活;第二,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都主张抚养权的,可以对双方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健康与否、是否丧失了生育能力)、生活环境状况等各方面综合比较,判断哪一方的条件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从而判决子女归那一方抚养。第三,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应首先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其次参考双方的生活条件。《意见》当中的这些规定,可以有效的处理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离婚案件的子女抚养问题。但是也有非常特殊的情形,就是男女双方各方面的条件都非常相近,几乎完全均等。要想在“势均力敌”的情况下赢得对子女的抚养权,就需要充分挖掘自己各种有利条件,除了《意见》当中规定的内容,还可包括孩子是男是女,谁的工作相对稳定,谁家的老人身体条件更利于抚养小孩等等,只要是对孩子健康成长有帮助的,都会成为法院考察的条件。

抚养权一经判定,一般不能轻易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所以如果想变更抚养权,还是有很大的空间的。但是我并不赞成这么做,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需要一个很稳定的环境,除非这个环境非常不适合他的成长,否则不能轻易去改变。而且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长期不与子女生活,对子女的生活习性必定缺乏了解,沟通上也会出现障碍,所以变更抚养权对孩子或是对大人来说都不见得是一件好事。总之,有子女的家庭,离婚还是应当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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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61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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