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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性质属于附条件赠与

来源:郑珊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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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闪电结婚闪电离婚的夫妻有很多,闪婚夫妻离婚时几乎没有什么共同财产,因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倒很好解决,可是又出现了另一个财产方面的问题,那就是彩礼。我们都知道,在婚姻法解释二当中,只有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会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第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第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第二、第三种情形必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是不属于这三种情形的离婚案件,当事人要求退还彩礼,人民法院会不会支持呢?

彩礼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至今法学理论界仍没有定论。根据2000年4月1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杨清坚诉周宝妹、周文皮返还聘金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比较支持的观点是,聘金或彩礼属于一种附条件赠与,所附条件即赠与方与被赠与方缔结婚姻关系,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彼此履行婚姻法上规定的夫妻义务,形成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如果条件没有成就,那么赠与不发生效力,已经赠与的财物应当予以返还。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就是基于这个观点制定出来的。因此,对于已经登记结婚,双方也实际共同生活,相互履行夫妻义务的,离婚时当事人提出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然而实践当中也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件,比如男方结婚时赠与了大量彩礼,举办婚礼时也支付了大量的费用,虽不至于导致家庭出现生活困难,但是对于任何一个普通家庭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但是在婚后夫妻生活并不和谐,短短一两年两个人就要离婚,甚至于是女方过错导致的离婚,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严格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对当事人诉请不支持的话,对当事人明显不公。我认为,出现上面情况的这些特殊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指导下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根据当事人给付彩礼的多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当事人双方有无过错,是否生育子女等,酌情判定女方给男方返还彩礼。

有的当事人提出来,说我最好的青春年华都给了他了,现在要和我离婚,我为什么要给他退彩礼?这些钱就当我的青春损失费。首先,法律上没有青春损失费一说,在有的情况下,为了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化解矛盾,我们可以把彩礼转化为过错方(这里包括感情上的过错方)给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对经济条件不好一方的经济补偿,但是绝不是青春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其实根源于我国自古以来男尊女卑的男女不平等观念。男女双方为了缔结婚姻,都付出了感情上、时间上的努力,如果说女方有青春损失,难道男方就没有青春损失吗?离婚绝不是一个人的错,男女双方必然对婚姻的终结都负有或多或少的责任。只要女性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事业,同样也可以在第二次、第三次婚姻中收获幸福。在物欲横流的今天,我们已经不可能再去苛求一生不变的爱情了。正确认识婚姻,把握住当下,才是我们要考虑的。

因此,我在这里要给女性朋友一个建议,如果离婚时男方提出要求返还彩礼的,考虑彩礼数额,男方家庭条件,自己在婚姻过程中有没有过错等情况,可以适当返还一部分,只有在感情上和财产上都做到两不相欠,才能忘记过去,面对今后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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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郑珊
  • 执业律所: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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